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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
GB 50116-98
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
施行日期: 1999 年 6月 1 日
目 录
1 总 则.... 2
2 术 语.... 2
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.... 2
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.... 4
5 系统设计.... 4
6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.... 8
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.... 13
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.... 15
9 系统供电.... 17
10 布线.... 17
1 总 则
1.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
1.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1.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,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,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,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
1.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2 术 语
2.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。
2.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。
2.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。
2.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。
2.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。
2.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<SPAN style="FONT-WEIGHT: normal; FONT-SIZE: 12pt; LINE-HEIGHT: 150%; FONT-FAMILY: 宋体; mso-bidi-font-size: 16.0pt; mso-font-kerning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