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准规范
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
时间:2010-09-25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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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时 效 性】有效
【法规名称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
【法规分类】地方法规
【颁布部门】北京市政府
【颁布日期】19890718
【实施日期】19890801
【正 文】
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,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(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)施工现场(以下简称施工现场)的消防安全管理,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,由施工单位负责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。
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。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,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。
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:
一、组织宣传、执行消防法规、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,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。
二、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。
三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,纠正违章行为,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。
四、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。
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,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。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,负责日常消防工作。
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,应报当地区、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。
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:
一、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,并督促落实。
二、纠正违反消防法规、规章的行为,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,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。
三、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,填发《火险隐患通知单》,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。
四、配备、管理消防器材,建立防火档案。
五、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。
六、组织扑救火灾,保护火灾现场。
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,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,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,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。
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,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,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。
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、桥涵施工、输电线路架设、地下管线铺设、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,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,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(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),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。
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,由市消防局审批:
一、国家重点工程。
二、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。
三、大型能源、电讯、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。
四、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。
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,由区、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:
一、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。
二、建筑高度
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,须报当地区、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。
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,应包括下列内容:
一、建设工程的位置、建筑层数、面积、高度、施工工艺、方法和使用的材料。
二、生产、生活用火区(如锅炉房、沥青锅、茶炉房、厨房等)位置。
三、各种临时建筑的位